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不断改革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员工的身份会发生变化吗?我们常说的“国企编”,是真正的“编制”吗?

一、内涵

国企编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代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本质上并没有“编制”一说。我们通常说的“国企编”,是指国有企业定员定岗定编定资“四定”里的“定编”,报国资委等上级单位审批备案,不是由上级编制部门或编制机关来核定的编制,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有本质区别,是企业为了控制人员过度膨胀,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措施。

国企员工编制身份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企业用工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对劳动者实行计划分配。国企员工被认为是“铁饭碗”,是固定用工制度模式。

第二阶段:1978年到1986年。随着两权分离、放权让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国有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用工选择权。国企员工的就业、工资、社保等均由国家统包,依然相当于“铁饭碗”。

第三阶段:1986年到1994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企改革的重点,劳动用工形式从固定式用工到双轨制用工转变。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是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起点。199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再次确认劳动合同制的施行。国企员工身份开始从“铁饭碗”走向“合同制”。

第四阶段:1995年到至今。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有企业市场化迅速,形成了多元用工制度。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2001年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取消企业行政级别。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都对国企用工产生深远影响。随着国有企业迅速市场化,劳动用工形式不断丰富、走向成熟,除合同制员工外,临时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人员越来越多,共同为企业服务。

国企带编制的好处_国企带编制和不带编制啥区别_国企带编制和不带编制

二、原因

大部分国有企业,是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一步步转变过来的,在漫长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国企内部员工之间逐步出现了不同的用工方式以及由此带来的编制身份差异。

01

政府机构改革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随后中共中央各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省级政府和党委、市县乡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这一轮改革,实行“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人员分流安排原则,一大部分行政编制人员直接被分流安置在企业、事业单位。此次“政企分开”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进展,其突出体现是撤销了几乎所有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在一定意义上说,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就是取消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二道贩子”,消除了政企不分的组织堡垒。此后,各级政府又在2003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围绕“权力收放”、“职能转变”、“治理现代化”等导向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尤其为了实现“政企分开”,2003年国务院成立国资委,国企市场化改革自此不断深化。

02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2011年,国家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这次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有三个基本原则:

1、总体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03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

2017年7月26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布。《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随后,地方国企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方案,加快公司制改革步伐。至此,从全民所有制改为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员工的“全民所有制”身份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04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

我国集体企业根据主办单位的不同,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校办集体企业、厂办集体企业(指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供销集体企业等。为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清、资金不足、技术基础薄弱及管理粗放等问题,使集体企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及各地方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陆续出台了集体企业的改制政策,指导及鼓励集体企业向现代化公司改制。例如,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类似,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的“集体所有制”身份将随着公司改制而成为历史。

05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在探索三项制度改革,到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把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作为一项重要改革目标。其中,员工能进能出作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重点明确了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应当打破身份界限,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提出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业务外包等新的用工模式。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用工机制,对现有员工按原有方式进行管理,对新进员工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

国企带编制和不带编制啥区别_国企带编制的好处_国企带编制和不带编制

三、类型

01

行政编

在国家大力推进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取消“编制”,实行去行政化管理。然而为了便于管理,国有企业内部参照行政机关设置了岗位级别,以作为企业自定的身份标识,而非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

改革中,由行政编转为国企编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组织安排,由行政单位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人事关系从公务员身份转为国企员工身份。二是在政府机关历次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国有企业单位的人员。

02

事业编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这次改革中转企改制,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管理,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照规定,明确表示在2020年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全部改制完成。原有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四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除少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领导岗位)因为单位职能划转或岗位工作需要,被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外,其他大部分人员随单位改制,剥离事业编制实行合同制、市场化管理。同时,允许极少数提前退休或离岗,交由事业单位社保提前接管,保留其原事业编制的待遇。

03

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将劳动者分配到国有企业,劳动者一经录用,便获得“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国有企业对劳动者承诺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保障。1995年后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这类员工对原企业的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依旧被称为有“编制”的正式员工。

04

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类人员拥有“集体所有制”身份。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建立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9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出台规定,支持和引导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制后,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已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的客观需求。)

05

合同制人员

合同制人员包括两类:一是1995年以前的原正式工,与企业签订长期的、无固定年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国有企业形成稳定、规范的劳动关系。二是1995年之后入职的新员工,国有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一般以三年、五年较为常见。

06

协议人才

是指国企基于市场竞争需要,针对企业重要管理岗位和关键业务岗位或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的一种用工。协议人才引进的方式,包括直接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

直接引进,是指国企以“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直接与协议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柔性引进,对象通常是企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地本市紧缺的具有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是用人单位与人才或原单位对接,签署相关服务期限合同。

07

军转编

是军转干部的专用专属编制。军转干部属于自带编,不占用原单位的编制指数,编制随着军转干部的到来而到来,随着离开而离开。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即使存在其无法满足或适合岗位工作要求时,企业应对其进行职业规划,做好员工培训以适应岗位需要。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和牺牲,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对于以上不同编制身份人员,一般若无违法违纪、不主动提出辞职,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轻易辞退,稳定性相对较强。随着市场化发展,国有企业原定岗定编无法支撑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通过自主聘用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其他用工形式满足企业劳动力需求。

国企带编制和不带编制_国企带编制和不带编制啥区别_国企带编制的好处

四、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在岗员工的薪酬待遇按企业薪酬相关制度执行,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构成。退休人员,若在企业退休,则享受企业社保待遇;若在企业改制前退休,则享受原改制前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社保。

01

行政编

原行政编制人员转入国有企业后,按企业薪酬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享受企业福利待遇,缴纳企业五险一金等。同时应尊重其历史贡献,在员工退休工资、津补贴等方面,遵照改革时的政策或协议执行,如有差额企业应予以补齐。

02

事业编

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定年限内的员工,可以自愿选择“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仍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退休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薪酬相关规定;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社保待遇。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决定》明确,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03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

这两类人员都是国有企业员工的一种,现在都是按企业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享受企业福利待遇,缴纳企业五险一金等。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即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所以对1997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这类身份人员,只要是属于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个人不需要缴费。

04

合同制人员

这类人员目前在1995年之后比较常见,完全按企业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享受企业福利待遇,缴纳企业五险一金等。

05

协议人才

协议人才,顾名思义是按协议的约定发放薪酬待遇。一般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项目目标要求等,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06

军转编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合理权益。

尽管国企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员工之间存在编制身份上的差异,进而导致员工之间存在差别待遇。但随着越来越多国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与民企等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国企“为岗位付薪、为能力付薪、为业绩付薪”的市场化付薪理念必将逐步得到贯彻实施,打破身份界限的市场化用工制度也必将建立。同时,国家养老金并轨工作正不断深入推进,国企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式也将实现统一的计算标准。未来,国企这种因为编制身份性质带来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国企内部的“编制身份”,也将变得越来越不重要。

风 云 际 会 · 共 同 成 就

赋能中小企业高速成长

联系邮箱:cpjhcpl@126.com

———END———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永久会员只需9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yjxmw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