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晚上一点左右,本案的被告人药家鑫独自驾驶车辆从长安区返回自己家中,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处时撞上正往相同方向骑行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仓皇下车查看被撞者,发现其倒在地上,正在呻吟,慌乱又害怕的他想到了以后车主会找他麻烦等等问题,竟然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想法,于是回到车上取了自己平日里用的刀具,对倒在地上尚在呻吟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使其当场死亡。

药家鑫案号_药家鑫案件_药家鑫案诉讼过程

后药驾驶车辆逃逸,因慌乱急迫在途中又撞伤两名行人,逃逸未果后被附近群众扭送至公安局,因公安机关此时并不知道药犯下的罪行,所以将其释放。

10月22日药被专案组抓获,据说一开始讯问时药家鑫并未供述其持刀行凶的罪行,直至10月23日其父母将他带到专案组进行仔细盘查后,药家鑫才主动交代了这一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的死亡原因与药家鑫的持刀行凶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1月25日,经长安区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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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和其近30位亲属均到庭旁听,除此之外还有数十家媒体及400余位在校学生到场。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作岀一审判决,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为由提起了上诉。

陕西省高院于2011年5月20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早上宣布上述核准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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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走向

“药家鑫案”自一开始就被社会广泛关注着,各界人士众说纷纭。李玫瑾教授的“钢琴杀人论”一出,群情激愤,公众舆论使药家鑫陷入了万恶不赦的深渊,民众间开始形成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可怕的极端论调,逐渐开始影响司法审判的走向,此时贺卫方教授呼吁“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但为时已晚,群众的愤怒和舆论的发展己不可遏制。

二审结束后五名教授联名发表文章呼吁对药家鑫免于死刑,一致认为这是司法机关被舆论所绑架的媒体审判结果,但另一方面数亿网友却为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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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岀,此案已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交通肇事案或者故意杀人案,而是发酵演化成了一场有关人性的讨论,公众舆论监督与国家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冲突,司法独立、公正与安抚公众心理之间的矛盾等诸多问题,值得深入讨论。

从该案的开始到结束,始终保持较高关注度的舆论主体有下面三类:

(1)传统媒体

传统媒体主要是指电视、杂志、报纸等形式,是社会舆论的主要载体,始终承担着社会舆论的传播和导向责任,其作为舆论的传统传播媒介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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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案”一开始是于2010年11月30日由西北法制报报道,报道中称西安某高校大学生于深夜驾驶私家车看望女友回家途中撞倒了骑着电动车的农妇张妙,下车查看时发现其在记自己车辆的车牌号,慌乱中心生歹念,掏出尖刀对其连捅八刀致使其当场死亡。

报道一经发布即引起公安部的高度关注,但此时尚未被社会民众的大量关心和讨论。2011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放了该案,节目名为“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

节目中主持人带有严重的个人情绪和倾向性,对药家鑫表示了满满的怜悯和可惜,同时还采访了药家鑫的父母,深入剖析了其家庭,不停播放药家鑫悔过的一幕,将其塑造成为一个弱小无助只会弹钢琴且毫无恶行的三好学生,但对受害人张妙的相关情况却一笔带过,未进行任何采访和评论,这种明显避重就轻想要为被告人开脱的态度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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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一日,关于药家鑫一案的各种舆论评述就充斥着各大报刊杂志及网络,《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等纷纷发声,甚至发表系列专题。纵观此时的各大传媒,部分媒体认为药家鑫罪不至死,但绝大部分则认为其罪不可恕,理应杀人偿命。

(2)公众知识分子

近年来,在舆论监督司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群公知,引发人们的讨论和关注。

这一群体对新近发生的热门事件都能有独到的见解和专业性的分析和论证,他们当中不乏高校老师、艺术家、专业领域的领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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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面对一些有争议性热点的事件,他们往往能够以独特的维度来阐发和论证,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满足了普通群众对于事件本身的探知欲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指导大众认知,引导关注的焦点。

如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其作为常年做客央视法治节目的嘉宾,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药家鑫案件发生后,她发表的观点“药家鑫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做出连续刺岀数刀这一行为,和他从小到大所受到的钢琴学习有很大关联,属于“激情杀人”。

这一观点备受争议,一时间她成为众多人口中替杀人犯辩护的“恶人”。反观北大的孔庆东教授:“他长得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一看就知道是罪该万死的人……”。还有知名学者贺卫方教授发出“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的诘问”诸如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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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被澄清纠错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其不会为事实的澄清提供平台,也不会永不犯错,相反会经常制造冤案,所有这些问题都说明我国司法尚不独立。

在二审终结后,多位著名学者聚集联名主张免除药家鑫死刑,他们真正的诉求在于“药家鑫案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审理的,司法审判严重被社会大众舆论所影响”,“舆论一边倒的要求将药家鑫判处死刑,这并不能说明大众有一颗嫉恶如仇的心,应该鼓励,反而应清醒的看到大众的心态并不平和,其处于一种非冷静不理智的状态,其忽略到这个判决还关乎到对人权的保护和生命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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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公众

相较于原来的大众媒介,网络使普通大众越过了代言人获得了直接的发言权,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网民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生活背景不同,接受的文化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网络将他们串联在了一起,共同利用媒体这一平台平等的进行交流和交换意见。即使是以往发声最弱的弱势群体也能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实,当下的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的互动也愈加频繁,尤其是在一些疑难案件或者争议性较大案件出现时这种互动的表现则更为突出,比如药家鑫案,网络舆论在当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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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件中法律监督的缺失

在审判活动开始前或者已开始但尚未做岀判决前,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往往不顾案件事实还未查清的实际情况,就以现有事实材料为基础而进行分析和评论,这类报道往往为了吸引读者会自立焦点,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将不明真相的读者指引到错误的方向,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媒体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当然其负面影响还在于,社会舆论大面积倒向一方当事人会给主审法官带来负面压力,动摇法官本身的内心确信,影响司法独立性,这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有着关键性影响,对于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讲也极有可能是一生命运的改变。基于以上考量,媒体以及舆论传播者应当尊重事实,保持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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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道德为出发点来看,药家鑫的所作所为为常人难以接受,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社会舆论也普遍高喊判其死刑。但我们应当保持理性,不能以道德掩盖法律,正因为社会上对其谴责、声讨声音不绝于耳,我们才更要拿起法律来对照事实,作出与犯罪相当的裁判。不以网络舆论而提高或者降低司法天平的标准,为网民负责,为当事人负责,更为司法负责。

其实,我们很容易了解到,本案件的犯罪构成其实并不复杂,而真正将案件变复杂的是跟风媒体为了收视和销量的不客观报道,将其矛盾点过度放大,模糊了焦点,从而被舆论咬死不放。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药家鑫的死刑如同被民众所判,并且这份“判决书”早早的写好了,写在了法院公正审理之前。

其实,翻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不能不惊恐于大众媒体舆论“审判”对整个司法环境的侵蚀,因此应及早的摒除和遏止媒体的肆意“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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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里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事实可以判断药家鑫行为属于理论中所言的想象竞合,理应择一重罪论处,检察机关对其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根据犯罪四要件理论,其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客观确实实施这一行为,同时满足其他要件。综上,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手段极其残忍,故加重其刑罚。

但必须承认,药家鑫在案发后作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自首,在我国法律之中自首可以影响量刑,重罪可以因为自首减轻或从轻处罚,而轻罪甚至可以因为自首而免除刑罚。很明显药家鑫成立自首,可以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再加之其属于初犯且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积极主动的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赔偿,这些都可以成为药家鑫获得轻判的依据。

不过以上这些内容法院却无一考虑在内,最后形成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结果。“药家鑫案”一出时,大量媒体就争相报道,使其成为当时社会舆论的热议焦点,在案件审理期间,网络媒体又化身正义使者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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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代理律师在网络上散播药某是“军二代”的言论,使得不明真相的群众对药某愈加痛恨,大肆的舆论让合议庭法官们压力陡增,如果审判结果与民众预期相差太大,人们一定质疑审判的公正性;如果顺应了“民意”,那么对药家鑫而言,其权利将得到践踏,司法公正又何在?

如果法官在判案过程之中枉顾民意,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得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不会让公众满意。所以,一审法院如此判决也有其难言之隐。但是二审维持原判,很显然对于被告人个人来讲这份判决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法律被设立之初其目的便是预防犯罪,法律不应成为被有心人利用的武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药家鑫的死刑复核,确认对其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不得不承认其中所谓的“民意”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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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的死为我国法治之路敲响了警钟,应深刻的认识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应来自于法律,而不是任何舆论,必须加强司法的独立性,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受到来自法律和事实的影响。药家鑫一案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甚至强大到成为最终具有决定性的稻草。

本案一路从中级法院、经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但却没有丝毫改变,法官们选择屈就于舆论和“民意”,最终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很显然,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媒体在无形中利用舆论在置人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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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中媒体应坚持的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新闻媒体在对具体的案件进行报道或评价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案件事实为报道基点,尤其在评论案件时要始终保持中立,力求还原案件的全貌,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做法、以及对任何一方有益或有害的案件线索如实进行报道,不能夹杂个人情感,对案件妄加评论,引导舆论走向,也不能仅凭主观推断对尚未判决的案件进行揣测,预测案件判决结果。”

公正、客观这两个要素是新闻报道得以存活的基石,失去这两个要素的新闻报道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成为了毫无价值的报道,只会误导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也就是谣言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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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为新闻媒体行业的从业者应当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站在中立的位置为人民群众报道案件进展、当事人情况、司法机关行为等客观事实,不能刻意夸大部分特殊情况制造焦点赚取噱头,要以还原案件全貌使公众所知悉为根本目的。

与此同时,媒体工作者也不能将个人情绪或主观言论带入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其个人的价值观会影响公众对于案件的了解,从而影响案件审理,危害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2)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权力,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例如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性也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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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本质目标也是为了监督司法活动,追求司法公正,所以假如新闻媒体在其监督过程中对司法权的独立性、公开性等性质造成了影响,就与其最初的目的渐行渐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

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当做到两点才能实现其目的:首先,新闻工作者在报道热点案件及司法活动时应当具备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及相关案件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做到其报道的专业性及法律化。

同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民众普遍的道德标准往往会高于法律这一最低准则,所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决经常会有悖于人民群众的道德标准,此时,如果新闻工作者对于案件的报道加剧了二者间的差距,就会让社会民众对本该视作权威的司法产生失望,进而影响司法权的权威,减少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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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培养自身法律思维,同时熟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和流程,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司法机关的法律活动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其次,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尊重,为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提供助力。

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特殊性,因此其任何报道都不应该夹杂个人情感过于煽情,应当理性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这也是作为新闻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职业准则。

现如今我国正在积极健全法制建设,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在逐渐提升,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的地位尤为重要。所以媒体在对热点案件进行报道时除了不能对司法机关所适用的实体法提出异议之外,还不应对审判机关即法官作出的判决进行质疑,从而否定办案法官的专业能力及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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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一要求也不是说新闻媒体要对司法机关对任何活动全盘接受,当新闻从业者遇到司法腐败、权力滥用、金钱交易或其他权力机关或手握权力的人士对审判权进行干预或限制时,应当不畏强权,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曝光不法行为,从而遏制其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危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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