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办理云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曲靖市开展“回头看”工作期间交办投诉举报案件办结情况通报(一)

为做好云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曲靖市开展“回头看”工作期间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工作,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交办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转由涉及的区直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办理。11月13日和11月14日,云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区转办5件举报案件,已办结 3件。现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案件一】举报人反映:举报人家有15亩土地种植魔芋,每亩投资达上万元。被村长强行承包包括举报人家田地在内共30-40亩,以每亩3千元的价格租给名为“龙潭田煤矿”,导致田地变荒芜,曾多次向当地各部门都反映过,都未得到解决。请求帮助解决农田及农作物的赔偿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未经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东山镇卑舍村委会法古村小组6户村民(杨某户、赵某户、李某户、李某某户、刘某户、李某某户)口头达成协议租用位于东山镇卑舍村委会法古村小组石崖片区的土地13.09亩,共付1年租金7920元,于2018年12月对所租用土地进行了整理,2019年3月中旬播种魔芋种。

龙潭田煤矿为转型升级企业目前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t/a,开采方式由井工开采升级为露天开采,各项生产经营手续齐全,2019年2月,按照《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龙源达有限公司龙潭田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曲煤复【2018】349号),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征用法古村小组石崖片区1026亩土地(含举报人所说的15亩土地)作为外排土场,经核实龙潭田煤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策、程序合法。

对举报人反映的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

【案件二】举报人反映:举报人反映2011年铬渣污染事件向各部门反映未得到要求的赔偿。赔偿180万不要,信访三级终结的情况作假。去北京3次,有财政部的行政复议函,但各部门一直不来解决我的情况,要求督察组解决赔偿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实。2011年6月“6.12铬渣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后,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对各处倾倒点采取了有效的污染治理。根据《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铬渣非法倾倒点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生态风险评价及健康风险评估结论,铬渣倾倒点修复治理达到技术标准要求,麒麟区境内所有铬渣非法倾倒点经治理修复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潜在生态和健康危害。

位于越州镇和平村委会张官营村小组的坡脚砂场是“6•12”铬渣污染事件其中一个污染点,“6•12”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后,越州镇和平村委会张官营村小组坡脚砂场业主邓跃文家属王茶花等5人以其承包砂场被铬渣污染造成损失多次到北京(3次14人次)、省(1次5人次)、市、区相关部门上访,并通过信访向各级部门寄送上访材料,要求赔偿。之后举报人不停地向上级有关部门信(上)访,云南省各级各部门为此继续做了大量工作。

2017年5月5日,云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李宝祥等9名同志提出的《关于请求提供曲靖市受铬污染事件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拨款用途信息报告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

2017年6月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王茶花等9名同志发出《关于曲靖市麒麟区坡脚砂厂请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审计该厂受铬渣污染治理数据信访事项的答复》。

根据反映人2017年6月14日《关于请提供曲靖市麒麟区坡角沙厂铬渣污染治理相关数据信息的申请》,麒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3日以书面形式给予反映人《关于请提供曲靖市麒麟区坡角沙厂铬渣污染治理相关数据信息的申请》告知书,反映人于2017年8月7日在麒麟区环境保护局签收。

2017年7月28日,麒麟区环境保护局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关于越州镇坡脚砂场业主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 。

2017年8月24日,麒麟区环境保护局就《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热线电话问题清单第25号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反映的问题向区政府办公室作报告。

2017年9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调研组赴曲靖就该信访件调研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2017年11月,坡角砂场业主向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行反映,云南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编号为LX20171127004号。麒麟区向督察组报送了《麒麟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LX20171127004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报告》。

2018年5月1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调研督察组赴麒麟区调研坡脚砂场业主信(上)访问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麒麟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座谈会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砂场业主信(上)访问题已经经过区级答复、市级复查、省级复核,按照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有关规定,上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各部门不再予以受理。上访人对调查处理及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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