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6月8日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文件通篇阐述了两个重要内容:

1.《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确定和使用;

2.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与监管。

只生产干货的“月坛北小街”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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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发文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

敲黑板、划重点!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也在这个司哦!

医药服务管理司的职责包括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同一个司,既负责药品目录,同时又负责拟定耗材目录,职责之重,不言而喻。

可是众所周知,耗材收费管理要有配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收费耗材目录是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的工作任务。

到这里,大家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关注发文单位了吗?这与坊间传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进一步剥离物耗的贴合度非常高。

思考适用范围

意见稿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提出: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收费,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

“可单独收费”意味着耗材当前至少在一个省级地区要被明确列为除外内容的。

“具有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非常引人注目。目录难道要精确到具体生产厂家吗?可能性很小。国家医保耗材统一编码当前一共只有20位,仅前10位是精确到通用名的,后10位是材质、规格(特征、参数)与生产企业编码。

我们做个大胆地猜测:如果开展带量采购能够先行于此国家目录,那么目录中的统一编码精确到材质和规格都是有可能的。之所以这样猜测,一是参考药品目录的剂型规格属性,二是征求稿在后面也有相关描述“在三级分类的基础上,视情况区分材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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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份已经公布了第一批4662个医用耗材,近期也将公示第二批。我们想给还没有报送国家医保耗材统一编码的企业提个醒儿,抓紧填报!

注意统一编码中医保通用名这个新概念,它将与药品通用名一样逐渐成为耗材的标准名称用语,必将会影响着未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带量采购的目录构成。

准入管理,定期更新,动态调整

在医改收付费方式改革的相关文件里大都提到了动态调整4个字。定期更新是目录在一定时间段内周期更新。我们依然是大胆猜猜,出现固定窗口期的概率较小,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概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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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与定期更新相辅相成,动态调整主要在退出机制上发挥作用。准入定期更新,而一旦符合退出条件的,马上就会被移除目录。

换句话说,企业如果抓住第一次进入目录的机会,会大大降低后期被动的风险。第一批进入的企业也不能掉以轻心,一旦符合退出条件会马上触发动态调整机制。

国务院vs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医用耗材的医保准入、支付、管理,以及医保分类与编码等工作。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管理”。关于这个问题,药品企业早就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耗材企业可以取取经。国家目录,地方不再有权进行增补。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谈判确定独家产品等的医保支付标准”,“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目录内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稍欠严谨。按字面意思,独家产品由国家出面谈判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的就由省级按程序确定。那么,如果原来是独家,但后来变成非独家的情况,权限是会转移?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类型耗材的支付标准确定归地方呢?这些在意见稿里还没有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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