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随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老吴在阅读这些政策时,发现各地的政策标准不一,差距较大。因此老吴披肝沥胆、呕心沥血,从各省市政府、人大网站、省委网站等找到相应的法规原文,汇聚成一份《各省市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2022年最新标准),供HR同学们参考(建议收藏)。
《各省市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2022年最新标准)
序号
省市
产假+生育假
陪产假
育儿假
北京市
98+60天
15天
5天
天津市
98+60天
15天
10天
上海市
98+60天
10天
5天
重庆市
98+80天
20天
5-10天
河北省
98+60/90天
15天
10天
山西省
98+60天
15天
15天
辽宁省
98+60天
20天
10天
吉林省
180天
25天
20天
黑龙江省
180天
15天
10天
10
江苏省
98+60天
15天
10天
11
浙江省
98+60/90天
15天
10天
12
安徽省
98+60天
30天
10天
13
福建省
158-180天
15天
10天
14
江西省
98+90天
30天
10天
15
山东省
98+60天
15天
10天
16
河南省
98+90天
30天
10天
17
湖北省
98+60天
15天
10天
18
湖南省
98+60天
20天
10天
19
广东省
98+80天
15天
10天
20
海南省
98+90天
15天
10天
21
四川省
98+60天
20天
10天
22
贵州省
98+60天
15天
10天
23
云南省
98+60天
30天
10天
24
陕西省
98+60天
15天
30天
25
甘肃省
180天
30天
15天
26
青海省
98+90天
15天
15天
27
台湾省
未找到
未找到
未找到
28
内蒙古自治区
98+60/90天
25天
10天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
98+60天
25天
10天
30
西藏自治区
未找到
未找到
未找到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98+60天
25天
10天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未找到
未找到
未找到
33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未找到
未找到
未找到
34
澳门特别行政区
未找到
未找到
未找到
说明:为了排版整洁有序,部分内容可能存在断章取义之处,还请各位HR以原文为准。部分地区如山东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政策草案还在走流程,尚未对外正式发布。
各地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的条文规定
老吴在整理中发现,上述政策标准大多数在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少数体现在《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如吉林、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如福建)。下面是整理的各地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的条文规定:
01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02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03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04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05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6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07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8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7.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09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10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13.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11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12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13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
第十三条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14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5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6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17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18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19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0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2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3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24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婚产假优待〕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5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6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前款规定假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27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第二十五条【增加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陪护产前检查假五天;女方分娩后,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育儿假十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四)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参考资料
1.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7.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8.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9.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11.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2.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3.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老吴尚未找到福建省新发布的法规
14.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5.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山东省还在走流程,老吴后续更新
16.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7.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8.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1.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3. 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4. 2022年10月27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还在走流程,老吴后续更新
25.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6. 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7. 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8. 2021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还在走流程,老吴后续更新
29. 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老吴将持续更新上述政策标准,并将这些内容纳入《老吴的HR法规汇编》链接中,在公众号回复“HR法规”即可获得上述法规的原文哦(注:为确保严谨,法规主要来自国家和各省市政府网站、人大网站,并在标题处添加了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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